肖某是一名典型的90后,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他尚一脸稚气未脱,但他却是造成自己妻女双双死亡的肇事者。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6月8日11时30分许,肖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宾某某和年仅两岁的女儿肖某某从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往自己的老家四川省合江县先滩镇行驶,当车行驶到江津区先锋镇夹滩村野鸭滩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行驶右侧的山石壁,造成车辆受损、肖某受伤、被害人宾某某和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达到现场后将肖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对该案进行侦查。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被害人无责任。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已与其妻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妻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肖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