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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一时之气埋葬三年自由
作者:姜雪梅 路芳  发布时间:2014-11-24 14:28:05 打印 字号: | |
 
22岁,本该是人生最美好的年纪,只因和家人争吵便离家出走。仅仅基于的赌气、泄愤,被告人谭某连续盗窃三辆机动车。如此荒诞的盗窃动机,终究埋葬了谭某三年的自由。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
据悉,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谭某因与家人发生矛盾,遂离家准备到重庆找工作。当天下午,谭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实验中学后门附近一条公路上,便看见一辆渝0J721号面包车停放在路边。基于赌气和发泄情绪谭某想将该面包车开走,在用工具发动该车后,谭某驾驶该车从綦江城区往江津区方向行驶。2014年2月20日晚,谭某驾驶渝0J721号面包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不能行驶,遂在当日到贾嗣镇街上采用启子撬门和启子发动的方式将渝C2B050号长安面包车盗窃开走,并途经江津长江大桥来到江津区双福街道,将该车藏匿在双福一加油站旁的小路上,谭某在双福街道卫生院对面一路口处,再次用启子发动了渝A516L1号长安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并将车内的色拉油、花生米、大米等物品丢弃。经鉴定,涉案三辆机动车及渝A516L1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934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基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来源:江津法院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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