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产品,因其产品特性,往往没有专门的检测机构和统一的检测标准,产品是否合格,通常是定作人检测后确定。那么,定作人提出产品不合格,是否就可以拒绝付款呢?近日,江津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在没有检测结果的情况下,综合定作人阻碍修模并已使用定作产品(模具)生产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等因素,认定该模具合格,判决定作人依约付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委托制作模具,收货拒绝付款
2014年4月10日,某模具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模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某机械公司委托乙方某模具公司负责开发型号为BQ415的汽缸盖罩模具一套。待模具制作完成后,甲方应该及时安排试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修模。待模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模具款。
2014年6月11日,某模具公司将生产完成的模具交付给某机械公司。随后,某机械公司先后4次对模具提出调整或修理意见。经某模具公司多次调整,某机械公司仍认为模具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模具款。
2015年1月30日,某模具公司职工喻某某到某机械公司处协商修模及付款事宜,其间了解到,某机械公司已在使用该模具多次小批量生产产品,但模具仍然存在一些小问题需要调整。某模具公司要求把模具拉回自己厂内修模。某机械公司提出,拉去修模可以,但要约定模具送回的时间,且延期一天罚2000元;而某模具公司只同意延期一天支付200元。因协商不成,某模具公司未能将模具拉回修模,某机械公司也未付款。
模具是否合格?双方各执一词
某模具公司认为,自己已交付模具,并按要求多次维修。某机械公司虽然提出模具不合格却不同意其拉回维修,且某机械公司已使用该模具多次小批量生产,证明模具合格。因此,某机械公司应当依约付款。
某机械公司则认为,模具虽经多次修理但仍不合格。模具并未批量生产,只是为了试模而少量生产。试模后发现模具生产出的产品合格率低,说明模具不合格,因此不应当付款。
由于某机械公司拒不付款,某模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机械公司支付模具款。
法院判决:推定模具合格,定作人应当付款
诉讼过程中,应某模具公司申请,法院到某动力公司调取某机械公司给该公司供货的记录。供货记录显示:截至2015年5月29日,某机械公司先后向某动力公司出售BQ415汽缸盖罩1434件,其中1044件合格,390件不合格,但检验合格的产品亦存在瑕疵。此后,某机械公司未再向某动力公司供货。在问及部分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时,某动力公司经理表示,“可能与模具有一定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待模具制作完成后,甲方应该及时安排试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修模”,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说明模具制作是一个需要反复试验、修改的过程,模具需要调整、修理并不必然证明模具不合格。关于模具未能按要求进行调整或修理的责任问题,某模具公司要求将模具拉回自己厂里维修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某机械公司要求对方按每日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否则不能将模具拉回维修,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显失公平。某模具公司因此无法对模具进行维修,责任主要在某机械公司,不能以此认定模具不合格。
虽然某动力公司经理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部分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与模具有一定关系”,但由于其不具有鉴定模具是否合格的资质,且陈述中仅仅是表达了自己模糊的判断与猜想,因此,该部分陈述亦不能证明模具不合格。
此外,某机械公司已使用该模具生产出1434件产品并出售给某动力公司,且合格率达72.8%,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某模具公司交付的模具基本合格。
综上,虽然某机械公司始终未出具模具合格的检测结果,某模具公司亦未直接证明该模具系合格产品,但因某机械公司阻碍某模具公司修模,并已使用该模具生产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因此可以认定该模具合格,某机械公司应当依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