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欢喜购买商业街店铺,却无奈交房日期一拖再拖,产权登记更是延长了两年半。眼看着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他们能否获得赔偿?
2016年1月前后,江津区市民涂某等16人先后购买了位于江津城区的某商业街商铺,并按照约定支付了4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购房款。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并在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内办产权登记,同时约定逾期交付将按每日万分之0.3计算违约金。
此后,因竣工验收久未通过等问题,该商铺一直未能达到交付标准。几经整改,该开发商终于在2017年4月前后才将房屋陆续交付到业主手中,产权登记手续更是到了2019年11月才完成。
涂某等人认为,开发商迟延交房,对其造成了较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其赔偿延期交房及办证的违约金,遂于近日将该开发商起诉到了江津法院。
涂某等人在诉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迟延交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迟延办证违约金未约定的应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按照前述标准计算,16户业主应获得延期交房及办证违约金103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开发商与16户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前述约定标准的75%支付77万余元的延期交房及办证违约金。
法官提醒: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