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一起涉房屋买卖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钟某于2004年将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的农房以1500元的价格售于陈某。后陈某入住。2009年,因该房屋被征收,当地政府补偿陈某房屋两套。
2011年,钟某提起诉讼,其认为该房屋为农房,依据当时农房交易法规,买受人不为本村村民,故买卖合同无效,陈某所获补偿房屋应当取消,政府应当向钟某补偿房屋两套。陈某也在后续的案件中对钟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同时因钟某负主要过错,判决钟某返还陈某赔偿款并赔偿损失30万元。后补偿房屋被政府收回。
执行过程中,钟某多次以自己年岁已高且目前居住敬老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理由推脱履行法律义务。后法院依法对钟某名下的房屋采取司法处置,但最终兑现的金额尚不足申请执行标的。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执行人员多次与钟某、陈某等人面对面协商,并邀请当地政府参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后政府表示,如果陈某能够支付30万元的房款,补偿房屋则归陈某所有。后钟某代陈某直接转付政府30万元,补偿房屋合法化并归陈某所有。长达八年的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