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家公司因拖欠门面租金、员工工资等,多次陷入诉讼纠纷,还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何某作为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频频被法院“盯上”,十分苦恼。经过何某仔细回想,才慢慢厘清来龙去脉。
碍于情面,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
2016年,何某在成都某影城公司就职。工作期间,公司行政部门曾让其上交过身份证件,并将上级公司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重庆某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头衔“挂”到他头上。自始至终,何某也不清楚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当时,上级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何某提及过挂名一事,但因碍于工作情面,何某也并未拒绝。想着无非是在工商登记上填个名字而已,不觉有不妥。故何某一直“顶”着这样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头衔。
2019年,何某从该公司离职,但先前的“挂名”事件一直让他隐隐不安。离职后,何某多次向集团公司领导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得到任何回应。
苦不堪言,代表人变“失信人”
让何某没想到的是,后续的麻烦事越来越多。很多与重庆某传媒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的人都陆续找到他头上,莫名的成为“债务人”让何某的生活受到了不小影响。更麻烦的是,该公司目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频频被法院传唤,还并被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何某表示:“我工作生活一直在成都,却经常为了该公司的案子在重庆奔波,周围人看我的眼光都变了。我还坐不了高铁,往返路途很是麻烦,真的被这个虚名害惨了。”无奈之下,何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锤定音,法院判决限期变更
法院审理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对外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对公司法人来讲,其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来,确实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原告何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也与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同时原告何某也未能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原告亦明确提出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告事实上无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被告重庆某传媒公司在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致使原告牵涉到民事、执行案件中,已经给原告的个人信誉、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原告何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提起召开股东(大)会,实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本院判令被告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法定代表人有其光鲜的一面,但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惩戒的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谋其政的挂名可能承担较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