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不少人认为只要出现了隐瞒真实情况行为即为欺诈,如房产开发商以高于备案价的价格向其销售了房屋,便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实际上,欺诈的认定远远不止如此简单......
房屋“买贵”,购房者起诉撤销合同
2018年9月,市民陈某来到了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购买了其开发的楼盘中房屋一套。认购书中载明了房屋面积、单价等信息。而后,陈某陆续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2019年3月,陈某却意外发现她购买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的备案价格比签订的认购书中单价足足少了300多元每平。
这下陈某坐不住了,她认为自己当初签订认购书时根本不清楚这个情况,房地产公司也未对她释明,这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欺诈!于是,陈某连忙找到该房地产公司想要个说法,但房地产公司却未予理会。没有得到想要的处理结果,陈某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
意愿真实,法院认定不属欺诈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均可主张予以撤销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必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必须实施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这意味着相对方只有在因为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才有权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本案中,房屋属于价值较大的基本生活资料,根据大众的一般认知,购买房屋时会考量多方面因素,陈某对于所购买房屋的质量、价格、地段、环境、生活配套设施、交通等关键性内容是明确的,房屋备案价格的不同并未使陈某对于认购书相关内容以及房屋状况等关键内容产生错误认知,也无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陈某亦是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故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江津法院遂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登记不实,经营者面临这些处罚
当然,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开发商的行为得不到任何惩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等行为的,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国已明确销售房源需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进行销售,若发现此类违规销售行为,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当地国土房管部门或物价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官提醒
合同签订非儿戏,一经签字盖章便不能轻易反悔!合同生效后,想要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便不是一件易事。这也警醒了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更谨慎地对合同内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从源头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