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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盗用个人信息虚假报税,法院判决赔偿加道歉
作者:汪鸿鹏  发布时间:2020-12-23 10:54:39 打印 字号: | |

纳税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但有的企业却出于为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冲减利润少缴税等目的,在纳税申报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申报。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虚假报税案件。据悉,该案系重庆首例因个人信息盗用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信息被盗,男子莫名“被入职”

 

韩某系重庆某集团公司下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原本事业蒸蒸日上的韩某,却因为一件事情失去了集团公司管理层的信任,还被停了职。

原来,韩某的个人信息被重庆某钢管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盗取,并被该公司用于虚报个人所得税。韩某任职的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为韩某在其他公司也有任职,才对韩某作出停职处罚。这才导致韩某陷入了一处“被入职”,一处又被停职的尴尬局面。

气愤的韩某立即与重庆某钢管公司交涉,要求删除错误信息,赔偿其损失。2020年7月,重庆某钢管公司向江津区税务局申请更正,江津区税务局及时删除了韩某在该公司缴纳个税的错误信息,且已不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中显示。随后,韩某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消除不利影响,向江津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消除通过报税记录、公开道歉,并赔偿交通费、律师服务费、精神抚慰金等。

 

构成侵权,企业被判赔偿并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钢管公司虚构韩某在该公司的工资薪金收入向税务局申报,系采取虚构方式使韩某的个人信息发生错误变化,虽然证据不足以证明对韩某的名誉造成了现实侵害,但确实破坏了韩某对其个人信息正确性的合理期待,损害了韩某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了韩某生活、工作上的不安,引发了一定精神痛苦,应当认定为侵犯了韩某的个人信息权益。鉴于错误信息已被删除,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对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韩某的身份信息虚构工资收入报税的行为,在重庆市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韩某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于11月27日在《重庆晚报》上刊登了对韩某的道歉信,并全部支付了韩某5100元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加强保护,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江津法院于12月18日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中提到,企业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报个人所得税等行为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还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予重视。法院建议,要加强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时建议加大对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官说法

 

该案亮点在于,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它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持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更加方便快捷,个人信息在频繁使用过程中相互交织,不断聚合形成新的个人信息,并逐渐从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剥离出来。从《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单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序推进,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入全新的阶段。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不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应对大数据信息时代到来,还更能体现出对于公民人格自由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最后提醒大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善意原则,杜绝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对于公众而言,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权给第三方,在遭到侵权后,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消除危害。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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