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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赴广东开展执行,成功防止转移财产
作者:李高强  发布时间:2021-01-13 14:53: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津法院执行法官跨越千里,成功阻却一起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最后顺利执行完毕的案件。

王某与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生效调解,周某、李某应当返还王某借款20万元。后因被告周某、李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执行人员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屋,执行人员随即通过指挥平台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后经受托法院调查,才得知该房屋已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经调查,转移登记时间系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时间是委托查封的前两天,房屋的买受人正是被执行人李某的母亲。

意识到被执行人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胜诉权益,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广东省中山市调查涉案房屋及被执行人周某、李某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某、李某的社保信息,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人李某现在当地某酒店工作。执行人员来到该酒店,顺利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在了解相关情况,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醒悟过来的被执行人李某终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当场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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