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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禁用渔具,三名男子捕鱼仍被判刑!
——江津法院审结首例以渔获物价值定罪量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作者:杨晓 朱锐  发布时间:2021-01-22 15:18:50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三名被告人


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水域实行常年禁渔。三令五申之下,仍有少数非法捕鱼者顶风作案,部分人甚至试图通过使用非禁用渔具或新型渔具等来逃避打击。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以渔获物价值定罪量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兰某、何某祥、何某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和3个月。

合伙捕鱼忙,足足百多斤“落网”

2020年5月13日晚上11时许,江津男子兰某捕鱼售卖想“改善一下经济”,便邀约渔友何某祥、女婿何某旭共同捕鱼。借着夜色掩护,三人在江津区德感中坝长江水域附近碰头,并拿出四张百余米长的三层胶丝丈网进行捕鱼。

捕鱼前,三人商定由何某祥负责放网,其余二人负责放哨和装鱼,捕捞上来的渔获由兰某负责售出,共同分赃。捕鱼过程中,何某祥的朋友张某也应邀加入放哨、装鱼。经过几小时“奋战”,几人收获颇丰,捕得各类渔获物共计42尾,重79.79千克,其中17尾(26.42千克)中华倒刺鲃系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怀卵亲体。

专家来鉴定,渔业资源价值高

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涉渔获物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514元,其中中华倒刺鲃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85元。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渔获物是生长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段的天然渔业资源,不仅具有食用价值,还具有物种资源保存和维持生态平衡等多种价值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渔获物的渔业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47126.4元,其中中华倒刺鲃价值为人民币19022.4元。

不用禁用渔具,情节严重也犯罪

案发后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何某祥、何某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兰某、何某旭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非法捕捞行为,并协助进行抓获。何某祥到案后自愿购买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鱼苗在江津区几江街道米帮沱码头增殖放流,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某、何某旭辩称自己未使用禁用渔具,不构成犯罪,仅为一般违法。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3被告人共同捕捞时虽未使用禁用渔具,但其捕鱼地点位于在已常年禁渔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4张百米大网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514元、渔业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47126.4元,其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中华倒刺鲃的怀卵亲体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85元、渔业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9022.4元。3被告人共同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津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了上述判决。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长年累月的过度捕捞让长江渔业资源极度匮乏,水生态系统脆弱不堪,长江母亲早已重病缠身,而“十年禁渔”正是让她恢复健康的关键。

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虽已拉开帷幕,但仍有部分犯罪分子怀着侥幸心理,使用非禁用渔具大肆捕捞。于是出现了疏眼大网、“泥鳅党”等新的捕捞方式,给长江渔业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未限定为必须同时具备“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三个条件,在满足“禁渔区”“禁渔期”的条件下,根据捕捞工具、方式、价值等因素,若足以认定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仍构成犯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它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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