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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家“远在千里”,遇纠纷上哪儿告?
作者:高静  发布时间:2021-03-16 09:25:42 打印 字号: | |

忙碌的工作之余,喝一杯咖啡,品一口甜点,享受片刻悠闲时光,本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然而家住江津的卢某却在喝完咖啡后出现了诸多不良反应,百思不得其解的他向鉴定机构需求帮助,终于找到了“罪魁祸首”……

卢某食用的这款咖啡是他不久前通过某宝购物平台在某咖啡专卖店内购得,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检验,该款咖啡非法添加了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化学药品他达拉非。卢某对此非常愤怒,然而卖家所在地远在山东,卢某只好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江津法院立案受理后,卖家却辩称江津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卖家表示,其在咖啡店铺首页自定义内容区已经公示告知了消费者因本产品发生任何纠纷,管辖法院为卖家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卖家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江津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卖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公示的涉及管辖协议的内容在卢某购买咖啡时已经存在;此外,该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卖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合理方式提请卢某注意。故卖家主张的涉及管辖协议的内容无效,江津法院裁定驳回了卖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卖家不服江津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卖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双方已在江津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卖家返还了卢某购买咖啡的价款并按价款的六倍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就地起诉,维权不难

随着移动互联网、智慧物流等新技术日新月异,消费者足不出户,轻点手机,就能轻松选购商品,网购逐渐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消费模式。然而,在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部分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网购“看得见摸不着”、“线上交易”等特性贩卖不合格的商品。

商家“远在千里”,多数消费者因怕麻烦而选择了放弃维权,忍气吞声。事实上,想要“找到”商家维权并没有想象中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消费者想要诉讼维权,只需要到网购商品收货地或者实际使用商品造成损害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没看够?教你四条网购维权小妙招→

第一招:虚假宣传不能有

在购买产品时,最怕遇上商家瞎忽悠,白白花了冤枉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虚假宣传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处罚,因此在遭遇虚假宣传时,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问题,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招:消费凭据要保留

网购时,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包括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快照等能够证明商品质量、价格、数量的各项数据,避免维权时“空口无凭”。

第三招:法律武器握在手

在不慎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千万不要自认倒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返还价款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所支付价款的三倍,即“退一赔三”,价款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商家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在要求赔偿损失外主张“两倍惩罚性赔偿”,即“赔一罚二”;如所购买的商品是食品,在厂家或商家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除返还价款外,可以要求赔偿所支付价款的十倍,即“退一赔十”。同时满足“退一赔三”、“赔一罚二”、“退一赔十”条件的,三者由消费者择一选择。

第四招:七日退货没烦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大部分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后,在符合退货条件的情况下,要及时行使自己的退货权利。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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