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的某电梯有限公司是由双福新区引进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民用电梯的生产制造,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拥有较大的知名度,其数字化生产车间和工业机器人曾被多家区级、市级媒体争相报道。然而就是这样一家知名企业,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由于前期投入过大、大量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疫情导致营收锐减以及银行贷款到期需还本付息等多种因素,该公司现金流日趋枯竭,大量诉讼随之而来。
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这家电梯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货商,双方本来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但进入2019年后,由于电梯公司现金流日趋枯竭未能按约向上述公司支付供货款,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电梯公司应分别向物资公司和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1万元和13万元。后因其未履行生效判决,两家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之初,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支付义务又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法院还对被执行人的闲置厂房租金先行进行了冻结。之后,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执行人虽然目前现金流非常紧张,但该公司资产仍然远大于负债,且正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以盘活公司资产,目前已与潜在的战略投资人进行了多次接触。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进行和解,但均无功而返。
与此同时,电梯公司在多家银行的贷款付息期临近,如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相关银行也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十分着急,向法院申请临时收取一个季度的被冻结租金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同时希望法院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便其乘坐飞机前往外地与战略投资者洽谈。执行法官了解到上述请求以后,审查认为电梯公司的请求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遂耐心反复地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了被执行人临时收取一个季度厂房租金的请求,从而帮助电梯公司暂时渡过了银行债务的难关。执行法官顺势而为,最终促成电梯公司与物资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与科技公司达成一次性履行的协议。在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法院遂解除了对曾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3月底,申请执行人给执行人员打来电话表示,电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电梯公司也已与战略投资者初步达成协议,战略投资者已开始为企业注入资金,公司正日益向好发展。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江津法院执行法官较好地诠释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合理诉求,实现了双赢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