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房东擅自变卖租客设备,法院判决赔偿
作者:蔡欣桐  发布时间:2021-04-21 17:40:22 打印 字号: | |

房屋租赁纠纷中,房屋内物品设备的归属、处置争执总是屡见不鲜,2018年1月16日,市民匡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匡某租赁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四套房屋。签订合同后,匡某将该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火锅店,后因房屋租金及水气电费等原因,刘某与匡某产生了纠纷,双方于2019年11月7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

虽然合同解除了,但是租金和水气电费的问题,双方却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将匡某诉至法院,要求匡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水气电费。匡某却也觉得委屈,她认为,当初自己为了经营火锅店买了不少设备,双方合同解除后这些设备也随之放在了当初租赁的房屋内,要说起来这些设备的价格可远远超过了租金和水气电费,于是匡某也提起了反诉要求刘某赔偿这些设备财产损失。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此可谓是争执不下,匡某称刘某在合同解除后擅自变卖了房屋内属于匡某火锅店的设备并提供了包括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及相片等予以佐证。刘某则表示房屋内并不存在匡某所述的那些设备,其变卖的也系自身物品与匡某无丝毫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匡某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对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交接,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刘某也无证据证明匡某已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内物品,再结合匡某尚欠刘某租金的事实,故对匡某将自身设备物品留置在房屋内的陈述,予以采信。同时,结合匡某提供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刘某在合同解除后,未经匡某同意变卖屋内物品,刘某应对匡某的物品损失予以赔偿。但匡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综上法院酌定由刘某赔偿匡某物品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合同类型,引发的纠纷也是多不胜数。因此在合同到期后最好能够协商和平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妥善处理好出租方及承租方之间的物品归属及处置问题,如果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就需要双方提供的证据,以便审理者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这就警醒了每一个出租人及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必要的时候对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证据进行保存。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