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等普遍需要进行鉴定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面临对方当事人不认可、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难题,而等到诉中申请鉴定耗时又长。这样的问题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法?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鉴定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也感叹道:“居然官司都还没打,问题就解决了!”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胡某乘坐张某的二轮摩托车沿津马路从双福方向往江津城区方向行驶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碰撞。车祸导致胡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院后,胡某感觉自己身体活动受限,认为自己构成伤残,遂对货车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3月,胡某来到江津法院准备提起诉讼,要求货车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续医费和护理费等费用。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对伤残等级等存在分歧,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报请法院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接收相关申请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
不日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的伤势不构成伤残等级,并认定后续治疗费需4000元。基于鉴定意见,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各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胡某不禁感叹道:“鉴定一出,争议一下子就没有了,我们都愿意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什么是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对于通过鉴定(评估)能够促成双方调解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后调解组织报请人民法院同意,由人民法院按照程序组织委托专门机构对民事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的程序。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推进诉源治理,江津法院已出台《诉前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办法》,对诉前鉴定工作流程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变诉中鉴定为诉前鉴定,虽是一字之差,但有诸多益处:
第一,它有效避免了因单方鉴定争议而重复鉴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另一面减少了诉讼中鉴定材料周转、庭审质证耗时,当事人解决纠纷所需的时间大大缩短。
第二,诉前鉴定结果有助于当事人预测诉讼风险,放弃不必要的诉讼请求或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有效避免诉讼请求不准确而导致的诉讼成本增加,从而让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诉前鉴定的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需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关键证据材料的民事纠纷案件。
诉前鉴定的申请条件:遵循自愿、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
(三)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材料;
(四)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受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