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并顺利完成拍卖房屋的交付。
在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诉庞某、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津法院判决庞某、朱某赔偿重庆某房地产公司30万余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房地产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及其前妻李某名下的房屋。朱某的前妻李某对此提出异议:上述房屋已于二人离婚后判决分割给李某,系其个人财产;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经审查认定,二人离婚的约定发生在本案判决之后,该行为实质系房屋份额的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案外人李某的异议不成立。江津法院遂对涉案房屋启动拍卖程序。
拍卖成交后,法院多次通知朱某和李某迁出涉案房屋并交付给买受人,但朱某避不出面处理,李某也以不知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未告知其行使优先权等为由拒不迁出涉案房屋。
执行人员多次上门给李某细心耐致地释法说理、说服教育,告知其在剩余房屋变价款依法享有相应份额;同时,告诫其未限期迁出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人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力,主动与买受人协商房屋交付事宜,并已于近日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