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通过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支付货款近六万元,让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20年4月,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机电有限公司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由其向机电有限公司采购机电产品。该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江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生效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机电有限公司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强制措施的运用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并在次日将货款、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金额存入人民法院执行专款账户。执行法官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