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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农地“非农化”,巧用执行和解法
作者:江涛  发布时间:2021-08-17 14:53:50 打印 字号: | |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涉及农地非农化问题的案件,将占用农村耕地而开办的小企业搬迁至合规的工业园区内,有效的利用强制执行手段及执行和解方式,刚柔并济,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护航民营企业,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重庆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乡镇的农用地上自建厂房生产,属于生产钉子的微小企业。因该企业负责人张某经营管理不善,对外债台高筑,债权人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还款本金4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到达该公司经营现场,发现其位于该乡镇某村的农用地上自行修建的占地约几百平米小厂房,早已破旧不堪,同时紧挨着村民的宅基地。该公司仅有的生产钉子的机器设备二十余台,经现场查看、清点,该公司的几十台制钉机及其他设备均属于多次转手的老旧设备,即使处置变现也不够还债。张某对抗情绪较大,认为这些老旧机器就是他翻身的本钱,现在被执行,更别提以后还清债务了。对此,执行法官立即对该批老旧制钉设备进行了查封。此时,该乡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也发来了限期搬迁拆除的通知,要求该公司立即将占用的农用耕地按照耕地保护制度,停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限期搬迁拆除该小厂房。此消息对该五金公司犹如雪上加霜。

见此情况,执行承办人立即与该乡镇负责农地非化问题整治的国土工作人员联系核实情况,同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下,决定变更查封的设备保管地点,立即组织有拆装、运输资质的正规企业对该设备进行清理清点、登记造册,并在执行法官监督下进行拆卸、搬迁,将机器设备搬到德感园区中一厂房内进行暂时存放,并责令申请执行人作为保管人予以妥善保管。

在执行法官的有序安排组织下,耗时2日,所有人员顶着高温,将位于该公司厂房内的全部机器设备拆除搬迁完毕。同时执行法官仍旧不忘向当事人双方做和解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了合作生产的协议,以此来抵偿债务。目前,该公司已经拆除搬迁完毕的厂房将恢复到蘑菇种植等农业生产中去。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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