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有关国有直管公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体“住有所居”。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系江津区国有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于2015年将江津区某小区的三套公房分别出租给赖某、刘某甲、刘某乙居住。2022年1月,原告以赖某、刘某甲、刘某乙长期拖欠租金为由,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赖某、刘某甲、刘某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三被告立即腾退、交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等。
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与三名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房租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三名被告均已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合情合理。但承办人还了解到,三名被告均年过六旬,又是低保户,刘某甲的配偶是残疾人,子女还在读书,刘某乙本人也是残疾人,且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三名被告除现居的公房外,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如果简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判决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势必让三名被告原本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庭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多次联系被告,从法律的角度向其释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劝诫被告尽快补齐所欠租金,三名被告也认识到此前的拖欠行为确实不妥,表示愿意补缴租金。承办人遂联系原告,向其耐心细致地介绍了三名被告家庭的困难情况,原告作出让步,同意在三被告补齐所欠租金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此,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三名被告遂积极筹措资金将所欠租金悉数补缴,并承诺以后定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绝不拖欠,原告也在收到三被告补缴的租金后撤诉。
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申请租赁的人员须满足一定标准、经过严格审核,同时因为供不应求,很多人提交了审核材料后还要排队等待房屋空缺,能顺利租到房屋实属不易,如果长期拖欠房租,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其他轮候者的权益,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因此被解除合同,丧失租房资格,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