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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分手后跳江轻生,男友是否担责?
作者:尹梦帆  发布时间:2022-04-28 17:50:43 打印 字号: | |

爱情是感性的,同时也是理性的,为爱丢失自我放弃生命,更是不可取的。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分手而轻生,女子父母将其男友告上法庭。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小王是重庆市江津区一名23岁的姑娘。2020年7月初,小王与男子小赵相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相恋的两个多月里,小赵通过买礼物、转账等,陆陆续续为小王花了2万余元。

10月某日,小赵以性格不合、消费过高等理由向小王提出分手。对此,小王情绪激动,坚决表示不同意,随后还跑去楼顶声称要跳楼,想以此吓唬小赵,挽回感情。后来,在民警与小赵母亲的共同劝说下,小王才从楼上下来。

当晚,待小王情绪稳定后,小赵和母亲将小王送往其姑妈家,并简单说明情况才离开。9时许,小王借故从姑妈家外出。她继续在微信上与小赵联系,说着“不想活”“最后一面都不让吗”等话语。小赵则仍表示不愿再见面,也未与小王多说话,将其拉入黑名单。

与此同时,小王还告诉自己的好友,表示自己没地方可以去,让他们到江津长江大桥来接自己。

9点半左右,小王来到大桥中央,独自坐在桥边栏杆上。还未等到朋友来接她,她便起身从大桥跳下,最后死于江中。

事后,小王的父母认为小赵及其母亲对小王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二人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婚恋自由,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情感走到一起,但交往过程中可能因生活方式、价值观等不同而发生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结恋爱关系。

本案中,小赵及母亲已将小王送至其姑妈家,行为并无不当,且小赵并未有刺激性、诱导性言语。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江行为危及生命,却仍不理智冲动跳江,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小赵及其母亲对小王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当行为人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危险性时,依旧选择一意孤行,则应当自担责任。

珍惜生命,爱人之前先爱己。作为当代年轻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切莫在感情中丢失自我,理智地放弃会胜过盲目地执着。面对感情困难时,冷静解决问题,善于排除痛苦,学会坦然面对、做到乐观豁达才能活出更好的自己。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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