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养宠人士在自己不方便时往往会选择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但若是寄养过程中,宠物不小心受了伤,那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2021年10月,江津市民尹女士因故外出,她将6个多月的宠物狗“年糕”送到肖老板经营的宠物店寄养。
期间,“年糕”因卡在笼子格子上而受重伤。肖老板见状很是着急,一边与尹女士联系,一边立即将其送到宠物医院救治。“江津区的医院治不了,就送到中心城区的医院。”
而身在外地的尹女士听说“年糕”受伤后,心急如焚,立即购买了高铁票赶回重庆。因“年糕”病情十分严重,辗转两家医院,才收治了“年糕”。期间肖老板一直与尹女士沟通联系,随时告知“年糕”的情况,并当场垫付了前期相关费用5038元。
幸运的是,经过救治,“年糕”恢复了健康。按理说,这是双方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双方却因“年糕”后期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谁负担争执不下。尹女士将肖老板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403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尹女士与肖老板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肖老板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按照法律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尹女士的宠物狗在肖老板的宠物店保管期间受伤,肖老板应当承担因宠物狗受伤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肖老板承担全部损失。
但是,考虑到肖老板在发现宠物狗受伤后,积极救治,没有放任其失去生命。该宠物狗市场价值低于一万元,从经济角度考虑,放任狗狗死亡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少于救治的金额。而肖老板依然选择尽最大努力救治,体现了其对生命的敬畏以及她善良的心地,这种行为值得肯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肖老板负担1万元,其余费用尹女士负担。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如今,爱宠人士越来越多,自己不方便的时候将宠物送到宠物店寄养也愈发普遍。对于宠物遭遇的突发情况,寄养人与主人都应当及时救治,积极沟通。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生命优先应是本能,而非利弊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