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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围标提供借款,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林星雨  发布时间:2022-05-27 15:06:19 打印 字号: | |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牟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需资金用于围标活动,仍然提供借款。江津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家住江津区的邓某与他人合伙筹集资金,借用河南某路桥工程公司、河北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参加南川区某旅游工程项目招标,意欲形成围标。

因围标需要大量资金,邓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高某,并向高某借款48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8%计收。借款后,邓某按约定向高某先行支付部分利息。

投标过程中,邓某的围标行为被识破。邓某因涉嫌串通投标、围标串标,被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投标活动也因此中止。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邓某借款用于围标的目的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高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该借款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应返还邓某已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法官提醒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其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交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招标项目质量。

本案中,邓某为达到中标目的,组织多家公司进行围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侵害了一些有优势有实力的潜在中标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诚信环境。

虽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和义务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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