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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乌龙!男子一次买两套房,竟因抵押资料弄反无法贷款!
作者:蔡欣桐  发布时间:2022-07-01 15:34:46 打印 字号: | |

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需为所购房屋设立抵押登记,贷款银行方提供购房贷款。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因抵押登记错误,购房人无法获得贷款,开发商起诉要求支付房款及违约金,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5日,刘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江津区德感街道的A房屋与B房屋,两套房屋均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并提供按揭资料,准备按揭贷款事宜。

银行贷款审核顺利通过,可令刘某没想到的是,在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却出了个大乌龙!明明是B房屋的抵押资料却被用于办理了A房屋的抵押登记业务,错误的抵押登记导致A房屋的购房贷款迟迟未能获批并发放。

开发商认为该情形属于刘某逾期支付A房屋购房款,2019年6月,其向刘某送达催告函要求刘某办理贷款手续,但刘某一直未能履行。2021年8月,开发商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刘某立即支付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贷款手续是交由开发商办理,也是开发商工作人员失误将B房屋资料用作办理A房屋抵押,不能按揭贷款责任在开发商,现在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倒打一耙。”收到开发商的诉状,刘某很是气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签订合同后委托了开发商员工代为办理贷款手续,开发商也曾出具情况说明承认系该员工弄错抵押资料导致错误登记。即使如开发商庭审所述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按双方合同约定也应当另行协商履行方式。而开发商在错误登记尚未注销,不能继续办理贷款手续,亦未另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刘某送达催告函要求履行并主张刘某的违约责任,其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开发商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据刘某表示,其目前已与开发商初步达成协议,因A房屋贷款不能,双方决定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法官提醒

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时,出于对贷款流程的不熟悉,常会委托开发商经办具体贷款事项,此时购房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这要求具有相关经验、熟知贷款流程的开发商,承担自身的责任,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非因购房人原因导致未能顺利办理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应积极协商,寻找解决方法,确保双方权益均得到合法保障,这也有利于购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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