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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起火惨遭牵连,受害人反要担责?竟是因为它!
作者:黄书勉  发布时间:2022-10-11 11:20:58 打印 字号: | |

“防火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当火灾发生时,若周围又有可燃物助推,便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火灾引发的纠纷案件,受到火势波及的业主因自家安装的“问题”雨棚,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7月,江津区某小区楼小戴家发生火灾,虽被消防救援支队及时出警扑灭,但还是有多户业主财产遭受损失。其中,起火的小戴家和其楼下的小郑家受损最为严重,其不少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被烧毁。

明明是小戴家起火,为什么周围住户中就小郑家受损最严重呢?经消防救援支队调查,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窗台防盗网底部,而楼下的小郑家搭建有可燃雨棚!

事后,小郑一家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戴一家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具有预防火灾发生、防止火灾扩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

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房屋的突出外墙防盗网,虽然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但是并未认定火灾因外来火种引发,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小戴家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楼下小郑家房屋因火灾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郑家搭设可燃雨棚,存在火灾隐患,对火灾蔓延至其房屋具有一定原因力,应减轻小戴家的责任。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并经损失评估鉴定与核算,法院酌情确定由小戴家就小郑家遭受的8万余元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戴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损害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人可以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减轻责任。因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不仅应当考量各当事人的过错,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综合过错及原因力的情况确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

“祸在一瞬,防在平时”,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除了需要避免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受到损害外,还需要排除自身不安全因素,消灭风险源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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