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肇事,即使驾驶者不是自己,车主也将共同承担责任。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拍卖肇事车辆。
案情回顾
江大姐与江小弟是一对亲姐弟。2021年10月某日,江小弟赶着去和朋友吃午饭,便向江大姐提出借车,江大姐顺手就把钥匙给了弟弟,压根没想起车子交强险过期没续保这茬事儿。江小弟驾车经过江津城区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过马路的杨老太撞倒,导致杨老太多处骨折。
江小弟在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便以没钱为由不再赔偿。杨老太几番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向江津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江小弟和车主江大姐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小弟驾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杨老太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江大姐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江小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江大姐和江小弟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杨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江小弟另需赔偿杨老太余下费用2万余元。
判决后,江大姐与江小弟均拒绝赔偿。经杨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江津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已于近日按程序移送司法拍卖,并将姐弟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法律对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的车主,既规定了暂扣车辆、罚款等行政处罚,又规定了发生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车辆存在缺陷、明知驾驶人无证驾驶、明知驾驶人饮酒等,以及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并未明确规定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
本案中,江大姐未依法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直接获得赔偿,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和维护人民安全生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过错的情形,故最终判决江大姐承担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