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足之本,敬业乃立业之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作出的选择负责,尤其是对于走定向培养这条路的学生而言,不能享受了政策红利却不履行相应义务,违约的后果你知道吗?
2012年7月,高中毕业的刘某参加了重庆某定向医学生项目,承诺在完成五年的免费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后,到定向服务单位某卫生院连续工作六年以上。
2017年,刘某毕业后,该卫生院又将其委派到重庆市西南医院全科医学专业基地,参加为期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与刘某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六年(含规培三年),如刘某未达六年服务年限辞职,应一次性支付该卫生院在规培期间为刘某支付的所有费用的两倍费用,并按照未满服务年限,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1万元。据调查,该卫生院在刘某规培期间总计为其支出经费31万余元,其中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
然而,刘某在培训结束后,想要到更好的地方就业,故拒不到岗工作。该卫生院遂将其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卫生院与刘某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金条款无意思表示瑕疵且合同已履行多年,故该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刘某在经过五年本科学习、三年培训,充分享受合同利益后违反约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工作,构成恶意违约,刘某应当支付违约金。
但对于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可以以事业单位实际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实际支出、实际工作服务年限等因素,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予以调整。
卫生院主张按照实际支出的两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显著超出实际支出,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当限制,故法院支持实际支出的31万余元。刘某占用该卫生院事业编制多年,学成后拒不返岗工作,给该卫生院造成损失,故法院对未满服务年限的3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卫生院与刘某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双方人事关系同时终止;刘某赔偿该卫生院违约金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山区卫生院与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训项目”人员之间因违约提前辞职引发的人事争议。定向培养的学生获得了政策优惠,因此在其获得学位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单位服务一定期限,为基层医疗贡献力量。
法院通过判决方式对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一方面彰显了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山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