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钢别墅,又称轻钢结构房屋,系采用智能化3D打印技术,以轻钢龙骨作为主体结构材料,如同“积木游戏”一般根据图纸现场拼装的建房新模式。轻钢别墅因可以实现深度“私人定制”而广受追捧,逐渐成为建筑圈的“新网红”,在旅游度假小镇、特色养生田园民宿、新农村别墅建设、风情商业街及配套实施中常常出现它的身影。对于这种新兴的建房模式法律又是如何规制的呢?
近日,江津法院审理一起因在农用土地建设轻钢别墅引发的案件,建设合同是否有效是该案审理的重点。
原告系一家农业公司,在江津区某村承包了一块设施农业用地,作为花卉育苗场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之后,该农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轻钢别墅建造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在该农用土地上为其修建一幢304.92㎡的轻钢别墅,设计图纸规划有多功能休闲厅、吧台操作间、接待区、办公室、会议室等区域。后因工程质量及工期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农业公司诉至江津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拆除建筑物。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在合同效力出现问题时就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根基。庭审中,农业公司坚持案涉合同有效,认为其享有案涉设施农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建造的轻钢别墅并不是一项非农建设工程,而是属于农业项目的配套设施,仅是临时搭建使用,所以其并未改变土地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取得相关部门建设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定,为种植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看护房原则上应按单层建设,并控制在15㎡以内。案涉土地系花卉种植项目土地,该轻钢别墅既未取得相关部门建设规划许可,也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属于改变农业用地性质。
因此,案涉《轻钢别墅建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农业公司坚持以合同有效起诉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因履行建造合同产生的损失等,双方应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
法官说法
轻钢别墅作为一种风靡农村的新兴产物,具有成本相对较低、建造方便快捷、外观造型丰富、内部空间灵活等特点。但其性质仍属于住房,在选址、规划许可、审批、建造等方面均需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在鼓励新兴事物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其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既是法律的职责,亦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