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生上大学后,有些会将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大学毕业后,若是未找到合适工作,就又回到农村继续务农。但因户口性质发生改变,往往无法迁回原村。
那么,他们是否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收益,他们能否获得分配?
案情回顾
小杨的父母是江津区油溪镇梁家村村民,小杨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该村村民小组。长大后,小杨考入大学,其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
小杨毕业后,在城市里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住房。介于此,他回到了家乡,因户口没法再迁回原村,便迁到了油溪镇上。现小杨随其父母共同居住在梁家村,以耕种承包地为基本生活来源。不久后,小杨所在的梁家村民小组拥有一片荒山并将其出租给了一家矿业公司,村民小组因此获得了1000万元租金。
日前,梁家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对1000万元租金提取10%的公益金,剩余900万元按现有户籍人口62户217人进行平均分配,每人分配租金41470元,然而其中并未包含小杨的一份。
小杨对上述分配不服,找到村民小组负责人,要求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分配款。村民小组则认为,租金按现有户籍人口分配,而小杨的户口不在梁家村,不应获得分配款。
小杨遂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系梁家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其支付41470元的集体收益分配款。
争议焦点:一、小杨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是否丧失梁家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分配方案是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的结果,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法院审理认为
小杨出生时,其父母均系变更前的梁家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杨由此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小杨因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在城市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无住房,又将户口迁回油溪镇,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故不应认定其丧失梁家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案涉荒山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小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分配集体收益的同等权利。
综上,小杨具有梁家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民小组应向小杨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4147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等权益,是农村居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产生的一项法定的基本权益,该权益不能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任意排除,以避免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基本权益的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一般原则。
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