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名年仅一岁多的幼童,在小区内不幸被一根倒下的景观灯柱砸伤,孩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0年5月某日晚,年仅一岁三个月的小王由父亲和奶奶带着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小王的父亲和奶奶考虑到小区内应还安全,便由着刚学会走路的小王在小区“乱窜”。
当小王独自来到单元门口的台阶处顺着台阶向上爬时,不知为何,台阶一侧近50斤重的景观灯柱突然倒下,砸到小王头上,小王当场受伤。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小王的家人措手不及。小王的父亲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后,小王被诊断出额部颅骨凹陷性骨折,额叶脑挫伤等多处伤情,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的监护人认为,某物业公司是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砸中小王的景观灯柱有维护及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此次小王受到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则以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察及公证机构现场拍照显示,该景观灯底座具有大量明显的锈迹。虽然现场监控无法清楚查看灯柱倾倒的直接原因,也无直接证据证明灯柱的倾倒系其他外力作用,但灯柱底座大面积生锈显然是造成灯柱倾倒的重要原因。物业公司疏于日常检修排除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时,小王刚年满一岁零三个月,小王父亲及家人明知小王即将攀爬阶梯,却与小王距离超过3米,履行监护照看义务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赔偿共计10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负有对所在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履行义务不足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因履行监护照看义务不足,也应当视情况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津法君提醒大家,作为物业公司,应该定期对小区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尽早发现隐患,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服务广大业主。各位父母也请谨记,活泼好动是每个孩子的天性,监护人应当时刻关注好孩子的安全,切莫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