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坐客车受伤,乘客向客运公司主张精神损失费
作者:廖珂尧  发布时间:2023-03-02 17:30:02 打印 字号: | |

公共客运车辆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若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能否以客运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1年,曾某乘坐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行驶至停车站时,客车被同车道忽然驶来的一辆货车追尾,当场失控,与路边围墙发生碰撞。事故中,曾某胸部受到撞击,导致双侧共12根肋骨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曾某认为客运公司未能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违反客运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据客运合同关系将客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13.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客运公司则表示,对于医疗费用以及护理费用没有异议,但曾某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曾某以客运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曾某在客运途中受伤致残,应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客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曾某的伤残等级,法院对曾某主张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13.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均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首次将精神利益纳入合同履行利益的考量范围,打破了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仅能择一而诉的单一救济途径,弥补了侵权责任不能彻底解决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旨在共同填补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在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两方面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