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但财产分割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离婚又是否会成为部分人躲避债务的“门路”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法院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判决撤销部分财产分割条款。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小徐与丈夫韩某离婚,约定将位于巴南区的一套房屋、一辆捷豹汽车都分给小徐,房屋抵押尚欠银行70万元贷款由韩某自行承担。二人还经营有一间建材店铺,离婚后店铺仍由韩某经营,店铺所欠的债务亦由韩某承担。二人的小孩虽跟了母亲,但韩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可以说,韩某不仅是“净身出户”,还为前妻背负了高额债务。
离婚后三个月,供货商符某因韩某未按时向其支付2017至2018年店铺经营货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应向符某支付货款15万余元。然而经法院强制执行,并未发现韩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近日,追债无果的符某转头向江津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徐与韩某《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虽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应分割的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一方放弃应分割全部、部分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小徐与韩某离婚时,小徐分割所得财产都极大地超过韩某分割所得财产的价值,且房屋抵押所欠借款及店铺的所欠款项均由韩某承担,韩某还需向小徐支付较高的子女抚养费。因为不均等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导致韩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不能排除韩某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对该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债的保全的方式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尽量考虑双方债务情况,合理分割财产,如果通过离婚对财产无偿转让或不合理的分割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