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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带头骗取医保金,五人被判刑!
作者:陈健  发布时间:2023-04-11 18:36:22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却对医保基金,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郑某等5人因骗取医保基金而获刑。

案情回顾

重庆江津郑大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属私立医院,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从事医疗服务。被告人郑某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被告人李某等4人为医院员工。

2016至2022年1月期间,郑某与李某等4人商议决定通过办理虚假住院手续虚增医疗费用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实现“创收”。

被告人郑某等人将自己和身边亲朋好友50余人的医保卡拿到医院,多次办理虚假住院,还将新员工入职体检修改为住院。在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以后,几人以住院手续在医院开具各项检查和药品等,最终按照医保报销比例将相应的报销费用骗入郑大医院的账户。

在此期间,该团伙共办理虚假住院120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郑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中被告人郑某、李某犯罪数额巨大,其余3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专款专用、风险共担、利国利民的专项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卖、出借,卡里的钱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专款专用”,不得虚开、套现。

把医保基金当成“唐僧肉”,践踏医保基金安全红线的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切不可转借他人或冒名就医等。

拓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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