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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记 | 府院联动减免加处罚款
作者:沈迎春  发布时间:2023-04-21 16:20:0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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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书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四川合江法院、合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府院联动,成功化解一历时近三年的行政争议。

2020年7月,郭某某因非法驾驶货运车跨省运输染疫被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获;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对郭某某罚款8万元加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郭某某不服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罚决定,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罚决定书;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定郭某某跨省非法运输染疫生猪事实成立,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某某罚款8万余元和因逾期产生的加处罚款8万余元,共计16万余元。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给郭某某明理释法,并通过郭某某所在的合江法院法官、合江大桥镇社区干部积极给郭某某做工作,希其主动履行义务。2月6日,郭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在该申请中,郭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免缴加处罚款申请,并表示积极筹款在4月10前缴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江津区法院及时将该规定精神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函告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10日郭某某按约定缴清罚款8万余元,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加处罚款不再追缴。本案争议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本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双城府院联动、借助社区力量,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秉持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更实现国法人情相统一,依法减轻行政相对人经济负担,践行“容情于法”,彰显人民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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