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客车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大多是因为图个方便。殊不知,大家在“挤出方便”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安全隐患。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何某因驾驶客车超过额定载客率100%,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何某、陈某某都是重庆市江津区人,陈某某拥有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并将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客运业务。2022年10月,陈某某聘请何某为该客车的驾驶员,自己则担任客车售票员。
2023年1月16日,何某驾驶该中型普通客车从江津客运中心出发前往嘉平镇大娅村,陈某某在车上负责售票,始发时车上共有16名乘客。车辆行驶途中经过江津城区四季花都、先锋镇杨家店、李市镇等站点陆续载客,至杨家店路段时乘客已超30人。
最后在李市镇洞塘三岔路路段下乘客时,车辆被查获,交警清点后发现,这辆核载19人的客车竟载有38人,属于运营客车严重超员,涉嫌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何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另一方面,陈某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部分驾驶员、乘客对汽车超载的违法性、严重性、危害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存在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驾驶车辆莫大意,超载千万要不得,乘客安全第一位,交通规则记心上。安全意识要提高,超载车辆坐不得,宁慢三分多等一趟,生命安全才有保障。
津法小课堂:超载的刑责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增加并修改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将校车和运营车辆严重超载、超速情形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实,也将根据该规定严格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00%以上或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载客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载客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法院将依法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可以刑事犯罪进行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