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某橡胶公司申请执行某硅材料公司等多家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时,通过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十万余元,让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21年5月,某文旅城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收款人某丽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12日,票据金额为10万元。后该票据进行了连续背书转让后,最终由本案申请人某橡胶公司取得该商票。
上述商票于2022年5月23日提示付款,2022年5月27日被拒付,现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遭到拒付后,某橡胶公司认为某文旅城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空头支票,将出票人及背书人起诉到江津法院。
江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出票人、背书人支付某橡胶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均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橡胶公司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被执行人某硅材料公司随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并在次日将票据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金额存入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执行法官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