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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公共区域,拆!——法院执行工作获人大代表、业主点赞
作者:江维 江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8:36 打印 字号: | |

公共区域被作为汽车展销大厅、办公室,电梯周边通行区域被占用


拆除现场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通过“搭建、装修”等方式私占小区公共区域的案件,在人大代表、业主的见证下对公共区域予以恢复。

汽车销售公司占用公共区域

2014年12月,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小区负一楼的部分商业房屋,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过搭建、装修后作为汽车展、销大厅和办公区域对外营业。

在租赁房屋范围外,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占用了负一楼公共大门在“主入口”加装了玻璃大门、在“电梯间大厅”、从“电梯间大厅”进入两侧电梯的区域砌筑墙体隔断为办公室、摆放车辆,对地面进行垫高、在墙面悬挂广告等,影响了该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经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某实业公司逾期未主动拆除相关建筑、恢复相关区域。袁某某、王某等业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一波三折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限期内主动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收到后并未主动履行。

同时,两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提起了执行异议,认为虽然占用了公共区域,但自己也是业主之一,有权使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了驳回。

承办法官走访了现场,约谈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之一某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因该区域作为了汽车展、销大厅和办公区域,面积较大,又加装有玻璃大门,砌有墙体,有展览车10余辆、办公物品较多,请求自行拆除相关建筑,恢复原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两被执行人进行了拆除但进展缓慢,时动时停,对拆除、恢复范围也多次提出不同意见。

本案虽然进入执行阶段时间不长,但该问题困扰业主们已经有9年之久。鉴于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释法明理后均主动配合执行

执行现场,两被执行人仍然不愿意配合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严肃向两被执行人阐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果仍拒绝配合,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后果非常严重。案外人罗某在现场也口头提出异议,认为租赁的商业门面中有三套属于其所有,如果强制拆除,承租人可能会解除租赁合同,影响经济收益。承办法官向其告知:除特殊情形外,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不能因为经济效益而放弃安全责任。经过交流,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均表示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愿意配合执行,案外人主动离开了现场。

通过对照图纸,双方当事人最终确认应拆除和恢复的部分,执行法官现场测量公共部分的面积,并张贴红色胶带予以区分,被执行人之一某汽车销售公司还召集了部分工人到场协助搬运车辆、物品,配合拆除。

历时1天,终于将案涉占用公共区域的玻璃大门、广告牌、砌筑的墙体、地面装饰、车辆、其他物品等予以了拆除、清理、转移,对相关公共区域进行了恢复。

人大代表、业主齐点赞

“私占了9年,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这次法院及时执行,维护了所有业主的合法权利,谢谢法院!”业主纷纷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强制拆除并恢复后,困扰业主9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人大代表周存开表示,江津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同时对当事人释法明理,争取主动,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点赞!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违法搭建、私自占用,对全体业主的正常、合理使用产生了妨害,给出行、生活、消防、医疗急救等带来安全隐患,也可能给其他业主带来“不良示范效应”产生更多的违章搭建私占公共区域行为,最终影响了整个小区的人居环境。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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