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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十年前情感耿耿于怀,男子发送不雅信息被诉性骚扰
作者:陈巧琳  发布时间:2023-11-09 11:2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对三十多年前的一段感情纠葛耿耿于怀,对前恋人罗女士多次骚扰,被诉至法院。

罗女士和张某均已年过五十。三十多年前,罗女士与张某曾是恋人,双方已分手多年且早已各自结婚生子。但近两年,张某突然想方设法从他人处获取了罗女士的手机号码,向她发送大量骚扰信息,还通过电话狂轰滥炸,并在抖音上发布对罗女士使用性羞辱语言的视频。

罗女士无法忍受,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对其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自己确实有上述行为,表示其与罗女士在三十多年前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在当地按风俗办了结婚酒,然而罗女士却突然离开,自己对此非常气愤。

罗女士则提交了部分张某向其发送的短信、彩信等,其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含有强烈的性指向、性挑逗特征,罗女士表示受到了较大精神伤害。

为了让双方理性地从三十多年前的感情纠纷中解脱出来,尽快恢复生活的平静,法官在开庭前对双方展开调解,严肃批评了张某的违法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张某保证不再对罗女士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也不在网上发表对罗女士的侮辱性言语,同时向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场发端于三十多年前的纠葛,最终划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性骚扰明确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生活里、职场中如遭遇性骚扰,一定要明确拒绝,表明态度并发出警告,切忌沉默与忍让,严重时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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