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担心债务人还不上钱,作出的让步能否反悔?
作者:马凌  发布时间:2023-11-27 10:40:24 打印 字号: | |

当债务人负债累累,债权人为了能尽量收回债权,往往会“被迫”同意债务人少支付一些利息或本金。事后,债权人又会觉得自己吃亏,这种情况能否反悔呢?

2015年前后,任某等三人因做工程资金短缺,向张某借款近百万元。2018年3月,四人将此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重新进行结算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共欠款146.1万元,后续按照每月2%的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直到2022年12月,任某等人仍欠139.1万元无力偿还。当月某日,张某与任某在微信中商量还款事项,任某表示其现在对外欠款很多,目前有笔款项要收回,但是只够还剩下的本金,希望张某不要收取利息了,如果能协商一致就先将欠张某的钱还清。任某还说道:“其他债权人也在催款,所以如果这次没协商好,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再有钱还你了。”

张某因担心收不回款项,便答应任某的提议,只收139.1万元本金,其余利息不再收取,之前的借条全部作废,并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承诺书》。任某等人也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39.1万元。

近日,张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向任某等人出具的《承诺书》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系受胁迫而接受的方案,要求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沟通情况看,任某言语中并未包含明显的胁迫内容,并未表达过不写承诺书就不还钱的意思,仅表达可能以后就没有还款能力,目的是想让张某对利息作出一定让步,不能因此认定其存在胁迫行为。

张某出具《承诺书》也是基于尽快收回本金考虑,权衡利弊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及时收回款项,对利息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若将此种对利息的一定让步认定为胁迫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情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讲诚实、守信用。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还款时,双方需考虑清楚再签订相关的协议,如果债权人担心收不回债务,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提起诉讼,并可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但若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方案,则应当按约履行。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