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江津法院召开罚金减免机制新闻发布会,并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
作者:梁利君 唐攀  发布时间:2023-12-01 17:10:50 打印 字号: | |

召开新闻发布会


执行局介绍《流程》制定相关情况


媒体记者、代表委员参加发布会


现场办理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

送达执行裁定书


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罚金减免机制新闻发布会,并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免除一名患重度尿毒症被执行人罚金8万元。多家主流新闻媒体及部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活动。

发布会上,江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化雨介绍了江津法院罚金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罚金减免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解读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的建立背景、法律依据以及重点内容。

据介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性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江津法院出台的《流程》共计17条,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江津法院出台的《流程》共计17条,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发布会围绕《流程》的制定中重点考虑的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一是必要证据方面,申请减免罚金发生在执行环节,被执行人应严格自主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提交受灾、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依职权调取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核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

二是审查方式方面,执行过程中减免罚金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通过执行程序改变刑事生效判决的履行。《流程》立足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对生效裁判权威的维护,从严规定办理罚金减免申请的审查方式。办理罚金减免申请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听取原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并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时应邀请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是裁判方式方面,办理罚金减免申请应当作出裁定,并明确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生效方式(送达即生效)以及法律后果。准予减免的,原执行案件终结相应金额执行,并解除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四是虚假申请的法律后果方面,《流程》列明了不如实报告财产、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事实等虚假申请的情形,强调对于虚假申请骗取减免的,将撤销原减免执行裁定,恢复对应罚金的执行,并根据其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的出台源自江津法院日前受理的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因无具体审查方式以及审查标准的规定,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江津法院以对该申请的受理为契机,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探索建立罚金减免机制。

发布会结束后,与会代表委员、媒体记者来到江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见证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的办结。

据悉,刘某某因触犯刑法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当时,因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前,刘某某向江津法院提交免缴罚金申请。江津法院执行法官适用罚金减免机制对该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对刘某某财产的网络查控,对其住处、所在社区及相关医疗机构的走访调查,查明刘某某因患重度尿毒症,每周须定期接受透析治疗,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

完成上述审核并经过相关流程后,执行法官作出了裁定,免除刘某某罚金8万元。

活动现场,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并解除了对刘某某的强制执行措施。

刘某某表示:“非常感激江津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以人为本,罚金的免除减轻了我的心理负担,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给了我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勇气。”

一直以来,江津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流程》的发布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探索建立罚金减免机制,推动办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做深做实能动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