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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携带子弹到法院,竟是为“辟邪”?
作者:姜雪梅  发布时间:2023-12-07 10:21:44 打印 字号: | |

对黄女士进行安检


X光机显示异样


从包里拿出子弹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安检过程中,从一名当事人手提包内查获一枚半自动步枪子弹。据称,其携带子弹竟是为了“辟邪”。

当日下午4:50分左右,当事人黄女士来到江津法院大门,按照安检人员引导进行安检。当其手提包通过X光机时,法警当场发现X光成像异常,提示需要开包查验。

在初步开包检查过程中,法警在旁要求其自行翻包拿出违禁物品,黄女士翻查一通后表示并未找到。法警再次要求黄女士重新检查,层层翻看包内暗层,最终在手提包内壁夹层中将一枚子弹翻了出来。经法警检查,藏在包中的竟是一枚7.62口径56式半自动步枪子弹。

黄女士声称,子弹是数十年前父辈留下的遗物,母亲听说子弹可以“辟邪”,就放在了她的包里,认为带在身上能逢凶化吉,没想到竟是违禁品。

司法警察大队当即将子弹予以暂扣,做好固定和存放,随后联系了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按照相关规定向治安支队办理了物品移交。同时,法警也对黄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相关规定,将接受治安支队的进一步核查和处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予以暂扣移交公安机关。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视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拘留、罚款等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主动拒绝携带违禁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和规则,尊重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避免给自身带来麻烦。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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