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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擅改入户门为外开,法院判决恢复!
作者:尹梦帆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9:57 打印 字号: | |

装修时,入户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往外开,往往会挡住过道通行。某户居民为图自己方便,将本来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本就狭窄的过道被挡了一大半,引得其他邻居纷纷吐槽。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因邻居擅自改门朝向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何某和曹某是江津某小区同幢同层的邻居。曹某是4号房的业主,何某则住2号房,两家人进出使用同一过道,何某一家进出需要从曹某门口经过。

据悉,该小区入户门在开发商交房时为内开门设计。然而曹某前不久装修时,将门改为外开。原本1.33米的过道,曹某的门一打开就占用了1米的宽度。

何某认为,曹某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不仅存在安全问题,也妨碍其正常通行,多次找曹某协商未果。该小区物业公司也曾向曹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将门改回内开,但曹某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近日,何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江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相邻关系之中的容忍义务,仅限于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必需。本案中,曹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并非其使用案涉住宅所必需。过道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设计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行,因此业主对该部分过道行使权利之时也应当限于通行,而非个人独特的需要。曹某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门打开时占用过道超过三分之二,严重影响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超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范围。法院遂判决曹某在三十日内将其住宅恢复为内开门。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在于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在生活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做到互相理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家要多一些礼让和包容,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邻里氛围。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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