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次轻率的发布、评论或转发,都可能对他人造成深远影响。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误解而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世界中同样需要谨言慎行。
疑似护渔队“知法犯法”
2023年5月某日,市民老江在长江边玩耍,突见护渔队船舶在江中行驶,船上的人似乎是在向水中放网。
“好家伙,护渔队竟然在非法捕捞!”愤慨的老江遂拍摄视频,一边辱骂一边解说护渔队非法捕鱼。随后,老江把视频发到了大概40人的钓鱼群。
“哇,官方带头非法捕捞!”“呵呵,不准老百姓钓鱼,自己在那捕……”“转发!让其他人都看到护渔队真实面目!”大家不仅议论纷纷,视频还引发了微信群成员的进一步转发。
视频传播愈演愈烈
小熊是一名钓鱼爱好者,在几个钓鱼大群里都看到了该视频,感觉很有看点,于是把视频转发至抖音,并配有文字“禁渔期”“非法捕捞”。
该抖音视频发布后,单天点击量高达11万次,总点击量近20万次,视频下的评论均指向护渔队知法犯法非法捕捞。
报案自证真相大白
几日后,护渔队发现了该视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事情的真相是: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于2023年3月,向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发出了渝林鱼保〔2023〕9号复函。
该复函明确同意,在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允许其在部分江段进行科学研究。
鉴于护渔队的船舶已通过重庆市内河船舶的检验,因此,重庆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与护渔队达成了租船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护渔队负责驾驶船舶,并与渔业监测工作人员一同在长江上进行渔业监测工作。
老江和小熊在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当即将发布的视频删除。护渔队认为,视频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并被广泛传播,在网络和社会上对护渔队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遂将老江和小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网上以视频公开的方式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本案中,护渔队配合研究所监测队进行渔业监测,并未进行非法捕捞。老江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拍摄视频并配以带有辱骂言辞的语音发至微信群,误导大众并致该视频迅速被转发,侵害了护渔队的名誉权。小熊在未核实该视频所述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将其转发至抖音并配以误导文字,引发大量点击,导致民众对护渔队产生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亦侵害了其名誉权。
综上,老江、小熊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二人已经删除发布的相关视频,已停止侵害,但视频广泛传播,二人需澄清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老江和小熊在微信群、抖音号中澄清拍摄视频的真实情况并就侵害护渔队名誉权的行为道歉,保留至少三十日。
法官说法
人们常说:“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随着网络传播门槛愈发降低,法律红线需更加紧绷。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值得鼓励,但是未核实事实,在网络平台上以贬低他人名誉宣泄自己情绪,不仅冲破了道德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广大市民在网络世界中,同样需要保持理性和谨慎,避免盲目跟风或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如果遇到网络侵权行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