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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谣言半夜“挖坟摸金”空手归三人盗掘古墓被判刑
作者:杨妮 朱永祺  发布时间:2024-05-15 09:55:05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随着一些影视剧的热播,人们对于盗墓行为不再陌生。古老又气派的坟墓,似乎总让人联想起神秘的巨额财富,而为了虚无缥缈的传言选择盗墓的却是少数。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一个谣言引发“宝藏梦”

在重庆市江津区的一个小村子里,有一座古坟,通长约10米、宽5米、正面近2米高,由岩条石围砌而成,墓碑前摆放了香炉、拜台、长条石凳,墓碑落款大清光绪二年(1876年)。如此古老又气派的古坟,似乎昭示了墓主人大户人家的身份。村里逐渐流传着一个谣言,说这座古坟里埋葬有金条和金戒指等贵重陪葬品。多数人只把这个谣言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但陈大等三人却当真认为这是发财的好机会。

陈大在上世纪80年代曾被判过刑,目前无业。2023年春,陈大向当地的生产队长李某某买鸭子,闲聊之中得知那个墓主人生前很富有,二人便商量着去挖坟。李队长向陈大指了坟墓位置,并表示自己是生产队长,不方便出面挖坟,愿意提供情报及落脚点。于是陈大另找了同样无业的朋友陈二,商定挖到黄金等贵重物品后三人均分。

“摸金校尉”组队挖金条

李队长打听清楚坟墓周围住户不多,也没人养狗,不用担心挖坟被发现,做好了前期筹备。2023年9月的一天,陈大、陈二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李队长家中,三人吃过晚饭,等待周围的住户入睡。

当天半夜暴雨倾盆,陈大、陈二借此掩护,带着铁锹、錾子等工具,走了半个小时左右到达古坟所在地。二人选择从坟头顶部开始挖,轮流挖掘数个小时,挖出一个3米多长、0.9米宽的盗洞,露出一块又长又厚的封顶石。二人用錾子撬开墓室封顶石,露出一条细长缝隙,身材较为瘦小的陈二挤进棺室,反复寻找却没有找到黄金等任何贵重物品。陈大、陈二失望离开,返程途中将作案工具扔进河中。回到李队长家中,二人为证明未私藏金条,特地当着李队长的面脱换衣物。没如愿挖到金条,盗墓小队悻悻而散。

盗墓小队“赔了钱财又获刑”

数日后,墓葬主的后人杨某某报案称其祖坟被挖。杨某某表示,这是他曾祖父的坟,曾祖父并非传言中的富人,而是普通的石匠,只是他的徒弟帮他把坟墓修建得很好,里面没有什么贵重财物。

经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涉案墓葬是一座清代晚期古墓葬,保存比较好,形制独特,在清代的重庆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而盗洞损坏了墓葬封土及墓室结构,墓葬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

李某某、陈大、陈二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取得谅解,三人连忙请民警帮忙联系家属出钱修复涉案墓葬,各自赔付了墓葬主后人杨某某5000元,共计1.5万元。

在江津法院的审判庭上,三人低着头,听着法官宣读的判决。最终,三人因盗掘古墓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就这样,盗墓小队虽然没能挖到“小黄鱼”,赔钱之余倒也收获了一副“银手镯”。

(上述情景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告人供述、报案记录等相关资料还原)

法官说法

盗掘古墓葬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相关价值就构成本罪,至于是否盗得文物、是否对文物造成破坏,则对量刑有影响。

古墓葬是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体现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墓穴及有关设施,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本案中的三人共同盗掘清代晚期古墓葬,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人为了一个谣言,触犯法律,违背道德,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此外,若盗掘的是一般坟墓,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以及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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